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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平台“出其不意”收“手续费”?现行法律未禁止筹款平台收费

2022-03-23 08:59:2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随着互联网的逐渐发展,经济效率迅速提高,经过十几年的普及和推广,“互联网+”日益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公益也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依靠线下慈善机构来进行单一募捐,公益事业顺应着“互联网+”的潮流也走进了互联网,这种新型的网络公益众筹模式给急需获得帮助的人带来了巨大的便利,这些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渠道发布求助信息以寻求帮助。但随着这种新型模式的迅速发展,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近期有多名网友爆料称,自己在某平台上捐款,莫名其妙被收3元费用,甚至捐1元也被收取3元。笔者也发现,收取“手续费”的不止一家,多家平台捐款时,都会在不起眼的地方默认勾选“支付3元‘加入×××’”。此外,近些年,多个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也都出现过“诈捐”事件,在一定程度上透支了网民和社会公众的信任。网络公益众筹话题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

众筹平台不是慈善机构,它们依托的母体,本质上是为大病救助提供筹款等服务的商业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属于典型的互联网平台型公司,有研发、设备、人员、办公场所等成本。

对于平台“出其不意”地收取用户手续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筹款平台收费。这些企业不是纯粹的慈善机构,合理盈利无可厚非。只不过,众筹平台“出其不意”地收取“手续费”不可取,既然要收,那就明明白白地收,不能让捐款者蒙在鼓里。

一方面,该保障捐款人的知情权。一些平台会在不起眼之处默认勾选“支付3元”,只有不勾选相关选项才可以避免扣费。严格来说平台并未强制用户支付,但鉴于公众已经习惯了平台此前的“免费”模式,这种操作方式未免有些浑水摸鱼的感觉。而且在不起眼之处,让公众很容易忽视,也略有些“挖坑”之意。这种未尽到告知义务的收费方式,会让公众内心产生强烈的被“欺骗”感,引发对行业的不信任。

另一方面,筹款平台的服务费,也应该要有明确标准。而现在具体标准还存在法律空白,每个平台应该收取多少服务费,目前一个平台一个样,有些混乱。监管部门或许可以开展成本构成、服务价值等方面调查,听取用户、平台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平衡互联网平台的商业属性和服务领域的准公益属性。只有有了合理的行业服务费标准,才能促使行业良性持久发展。

而“诈捐”就相对严重了。据了解,我国网络众筹行业目前还欠缺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2016年,我国为了规范慈善事业的发展出台了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慈善活动的法律——《慈善法》。在《慈善法》出台以后,国家鼓励慈善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加强了公办慈善的公信力。虽然如此,作为一种互联网时代诞生的全新公益模式——网络公益众筹却并没有纳入《慈善法》进行详细的规定。

网络公益众筹尚有处于“灰色地带”的领域。以前,当网络公益众筹出现问题时,似乎仅有社会媒体的监督,并没有后续的一系列监督问责制度,仅仅是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进行自我纠察、发布道歉申明,这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解决。

一是明确众筹发起人的法律地位。为了保障公益众筹的健康发展,需要将个人求助列入《慈善法》或者对于《慈善法》进行补充规定,明确众筹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二是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来说,众筹发起人所提供的众筹项目信息要公示;捐助人捐助款项后续运作的一系列流程要公布;众筹发起人将筹集到的款项的具体用途信息也要公布,这样能有效防止求助人滥用资金。

三是建立严格的审核程序。众筹发起人如果想要发起求助,必须提供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全部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经过公证的,如果不符合要求,那么求助就不会通过审核。如果发起人确实有求助需求且提交相关信息有困难时,众筹平台可以派工作人员去发起人住所地进行认证审核,只有这样,才能减少诈捐的可能,有效维护网络公益众筹的健康、有序。

四是加强众筹平台资金管理。可以先小范围尝试让众筹平台与慈善组织联合发布公益众筹项目的制度,由慈善组织对众筹平台所筹集的资金进行保管和分配,并且慈善组织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有一定的监督权,这样可以很好地保证众筹过程透明、资金安全,达到一种更佳的状态。

标签: 网络公益众筹 信息披露制度 经济效率 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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